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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应广大社会组织要求,自即日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组织》杂志推出“政策释读窗”栏目,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社会组织领域的重要政策、社会组织的重点行为和易发生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解析和点评,以案说法,以案促管,以案促建,帮助社会组织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促进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起名“莫任性”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起名背后,名堂不小。例如,某社会团体将自己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命名为“XX协会XX研究院”,且在对外活动时隐去协会名称,以“XX研究院”独立身份开展活动,借此扩大“影响力”。如此“起名”,要不得。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抓手,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不能出现“打大牌”“戴高帽”等现象。
那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该如何起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为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起名提供了主要遵循:
一是切忌“随心所欲”。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二是严禁“混淆视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三是不得随意打“国”字牌。除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