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福建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核实、评估鉴定、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行为矫治、监护支持、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维权援助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机制。
(五)购买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资金使用范围分别列支。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绩效评价,并侧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加强服务职能。
(二)充实工作队伍。
(三)加强窗口建设。推进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县级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协办、代办)社会救助服务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着力协调解决基层难点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
(三)加强社会参与。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互动的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集聚融合各类服务资源,培育扶持各类服务主体。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支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精准的救助服务。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快实现运营主体多元化、供养服务专业化。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机结合,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20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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