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强化低保制度兜底保障功能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时间:2019-01-21 09:25

  近日,福建省连续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两份文件,多措并举、完善政策,不断强化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兜底制度保障。

  闽民保〔2018〕210号文件提出八条低保惠民措施。一是加快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并逐步提高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尽早全部实现城乡一体化。二是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范围;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申请入保。三是全面排查落实应保尽保,要求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加强县级民政、扶贫、医保、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和数据比对,协同筛查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难职工家庭等各类群体,按照应保尽保、精准救助、边缘从宽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四是支持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规定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五是保障低保对象稳定脱贫,规定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达到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支持其稳定脱贫。六是提高低保审批服务效能,要求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可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先行赋予经济发达镇低保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省级数据汇聚平台,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自动核对,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和核对效率。七是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要求统筹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按规定以户籍人口数量等因素相应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配齐用好村级协管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八是加强低保工作监督考核,将低保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问责力度;充分运用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农村低保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监测;采取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入户访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深入核查低保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

  闽民保〔2018〕211号文件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作了界定,明确了入保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即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按户入保,或将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单人入保;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分因病(伤)致贫家庭、因残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多重原因致贫家庭四类,文件对每一类的认定条件都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且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3.患者未痊愈仍需治疗,或者残疾人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及照料护理,或者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教育。符合以上条件的给予按户入保。对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残疾人、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同时明确,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单人入保。文件还明确了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相关规程,要求各地简证便民,提高精准施策水平和便民惠民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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