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6-07-28 18:19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规〔2026〕4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从法律层面对临时救助制度作出了系统性规定。2025年12月,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聚焦提升临时救助制度时效性、可及性,提出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等一系列新措施、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确保我省临时救助制度与国家最新要求保持一致,亟须对现行《规范》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十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临时救助的定义、应遵循的原则及各级职责。第二章对象范围共5条,主要规范临时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共4条,主要明确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的方式和具体金额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共4条,主要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第五章“小额快救”审核审批共2条,主要规范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的审核审批程序。第六章一般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共8条,主要规范除“小额快救”外的一般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第七章制度衔接共4条,主要规范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第八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审核权限、管理要求。第九章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强化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共2条,明确《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旧《规范》同步废止。

四、重要修订

)重构临时救助分类体系。原《规范》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类,修订后调整为“小额快救”和“一般临时救助”。“小额快救”对应原急难型临时救助,但办理程序更加简化、时限进一步缩短;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统一归并为“一般临时救助”,涵盖原支出型临时救助及其他需要常规审核审批的情形。。

)实施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对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小额快救”,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事前公示,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日以内,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

完善财产认定条件原《规范》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收入条件表述较为笼统,仅规定“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修订后进一步细化财产认定标准,增加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地区,财产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有关规定认定)。

(四)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保障范围的,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12个月内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明确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等渠道在线申请。

(五)健全分档救助标准。 改变原《规范》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的标准,提出“小额快救”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额情况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同时,要求各地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并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形成设区市范围内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五、有效期限

《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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