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济发展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办、财政金融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在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事后补充相关材料。
(二)查验
(三)确认。
(四)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社会公平可及,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困境儿童有关政策进行分类施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
三、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二)医疗康复保障。
(三)教育资助救助。
(四)监护责任落实。
(五)关爱服务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在2019年11月底之前,制定完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民政厅将会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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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免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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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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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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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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