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双拥共建办公室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开展全省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17-05-19 15:49

闽人社文〔2017〕145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民政局、双拥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双拥办,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驻闽有关部队政治工作部、政治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军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决策指示,立足本职岗位,积极支持和参与双拥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涌现出一大批富有时代特色的先进模范。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军民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政治热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双拥共建办公室、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决定,开展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爱国拥军模范:福建省社会各阶层人士(不含现役军人),其中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拥政爱民模范: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其中副师职(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地方专家和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原则上不推荐地方民政(双拥)和军队群工部门人员。

曾获得全国和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省爱国拥军模范40名,全省拥政爱民模范3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爱国拥军模范评选推荐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双拥工作实践,理想信念坚定,工作实绩突出,作风形象清正,群众基础厚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强烈的爱国拥军意识,大力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服务强军实践成效显著;

2.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和拥军优属责任,积极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法规政策,在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等方面担当有为;

3.主动参加“关爱革命功臣”“双拥在基层”、社会化拥军等群众性双拥活动,热情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4.积极参与和支持双拥文化建设,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双拥宣传教育、创作双拥文艺作品、深化双拥理论研究、开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爱国拥军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拥政爱民模范评选推荐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忠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双拥工作实践,政治思想过硬,工作实绩突出,作风纪律严明,群众基础厚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在援建地方重点工程、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环境绿化美化、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等方面主动有为;

2.奋勇参加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安保警戒等急难险重任务,为保护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牺牲奉献;

3.大力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参加脱贫攻坚、助学兴教、医疗扶持、扶老助残和学雷锋、志愿服务、献爱心送温暖等爱民助民活动,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4.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和谐创建、文明创建及军民共建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拥政爱民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地方和军队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经民主程序提出拟推荐对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双拥办或军队团级以上政治工作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双拥办和省军区政治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省级纪检监察、综治、卫计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3.设区市人社局、双拥办、民政局,驻闽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和军委机关驻闽直属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等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同意后,分别以设区市人社局、民政局、双拥办和驻闽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或军委机关驻闽直属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名义,书面向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推荐报告。

4.省直单位评选推荐爱国拥军模范,采取“自行申报、综合衡量、好中选优、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办法进行。即先由省直有关单位自行推荐,经主管部门党组审查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要以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双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确保评选表彰的先进模范事迹过硬,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严格杜绝“带病”表彰。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所在地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见附件6)。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由推荐单位统一办理,不得由推荐对象个人办理。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评选条件,推荐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拓展遴选视野,扩大表彰社会覆盖面。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先进模范,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市(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照要求保质、保量、按分配的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地要在2017年5月29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全省爱国拥军模范审批表》(附件3)、《全省拥政爱民模范审批表》(附件4)、《全省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全省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全省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公示情况表》(附件8)、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模范个人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注明单位、姓名)。相关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民政厅网站(网址:www.fjsmzt.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爱国拥军模范”“全省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他具体奖励办法按闽人发〔2008〕16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全省拥政爱民模范的待遇,在军队服役期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地方后按照地方同类表彰人员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表彰全省双拥模范是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激励广大军民同心同德投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实际举措。军地各级要把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作为年度双拥工作重点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双拥办、省军区政治部联合成立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办公室设在省双拥办,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上报推荐汇总表(附件7)时,要对推荐对象依其总体优秀程度做出排序。

(三)联系方式:

福建省双拥办

人:潘永意

联系电话:0591-87676210、87676394(传真)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607室

电子邮箱:2672443758@qq.com

邮政编码:350001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人:车延萍

联系电话:0591-87833920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屏山大院8号楼

箱:kjc@fjrs.gov.cn

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名额分配表

3.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推荐审批表

4.全省拥政爱民模范推荐审批表

5.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征求意见表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8.全省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公示情况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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